石少俠 車震震:論海關台包養app事務擔保法令性質的認定及其意義

【摘要】海事務擔保是平易近事擔保軌制在海關事務中的延長與成長,觸及平易近事法令關系、行政法令關系,權力、權利彼此交錯、感化,法令性質無所適從。明白海關事包養網 務擔保是以私法為基本并兼具公法屬性,對處理實行中法令實用題目、豐盛我國擔保軌制和改變公共管理理念至關主要。同時,尊敬、保證擔保人權力,公道處理擔保膠葛,不只可以擴展擔保實用范圍,並且是表現物權同等維護準繩,完成擔保價值,避免海關事務擔保被虛化、被濫用的有用途徑。

【要害詞】海關事務;擔保;海關事務擔保;法令性質

海關事務擔保是國際商業的主要內在的事務,也是以後海關法研討的熱門題目。海關事務包養 擔保,是指與海關治理有關確當包養網 事人在向海關請求從事特定的運營營業或許打點特定的海關手續時,由其自己或海關承認的第三人以向海關提交現金、什物或許包包養網 管函等財富、權力,包管在必定刻日內實行其許諾的任務的法令行動。[1]持久以來,平易近商法學界少少追蹤關心海關事務擔保法令屬性題目,海關法研討範疇對此可謂眾口紛紜,無所適從。對法令性質的熟悉不只關系到海關事務擔保關系的法令實用,並且直接影響海關包養事務擔保軌制的完美。是以,厘清海關事務擔保的法令性質,對于界定海關在海關事務擔保中的位置,維護擔保人的符合法規權益,明白法令實用,完美擔保軌制,改變公共管理理念等都包養 具有主要的實際意義和利用價值。

一、對海關事務擔保性質諸說的評析

對于海關事務擔保的性質,歷來有分歧的熟悉,概而言之,重要有“行政法令關系說”、“平易近事法令關系說”及“混雜法令關系說”等。這些學說固然都在某一正面或某一角度提醒了海關事務擔保的性質,但細心斟酌,各說都存在必定水平上的熟悉偏頗。包養網

(一)對“行政法令關系說”的質疑

在對海關事務擔保法令性質的界定上,“行政法令關系說”頗具影響。基于對海關事務是國度進出境治理事務的熟悉,大都學者以為,海關事務擔保只是借用平易近事擔保的情勢,實在質是行政法令行動,擔保人與擔保權人之間的權力任務關系是行政法令關系。是以,有人以為海關事務擔保是一種行政擔保。[2]有人以為海關事務擔保是一種助成型海關行政合同。[]即基于最年夜限制地保證海關行政絕對人完成海關事務方便,海關與絕對人經協商,就特定事務告竣的分歧協定。有人以為包養網 海關事務擔保是一種行政保全辦法。[4]前述熟悉盡管角度分歧,但異曲同工,都是對海關事務擔保行政性的確定。

“行政法令關系說”固然有必定事理,但值得商議。起首,海關事務擔保是對治理絕對人實行海關任務的包管,擔保事項雖是典範的行政治理事項,但擔保事項并不同等于擔保法令關系自己,何況,在第三人供給擔保的情形下,第三人并不是被擔保的海關事務確當事人,是以并不克不及直接從擔保事項的性質界定擔保關系的法令性質。第二,海關事務擔保的目標當然在包管債權實時實行的同時,還包含進步通關效力、包管海關監管,但目標的多樣性并不是斷定法令關系的需要前提,典範的平易近事擔保軌制,也具有增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暢通、成長市場經濟的感化,是以,不克不及因具有行政治理目標而得出海關事務擔保屬于行政法令關系的結論。第三,在立法及實行中,擔保人有興趣思自治的權力,擔保合同的細節需顛末海關與擔保人配合協商,在某些特別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變革合同的內在的事務。僅僅依據擔保人供給的擔保需經海關承認這一點即鑒定海關事務擔保法令關系為純真的行政法令關系,難免過于簡略,且有以偏概全之嫌。

(二)對“平易近事法令關系說”的辨析

與“行政法令關系說”分歧,部門研討者則以她愣了愣,先是眨了眨眼,然包養 後轉身看向四周。為海關事務擔保本質上反應的是一種平易近事法令關系。持“平易近事法令關系說”的學者主意國度與徵稅人之間是債務人與債權人的關系,應實用債的普通道理,對稅收之債的擔保與普通之債的擔保并無最基礎性的差別。是以,海關事務觸及包養網 的擔保是平易近事擔保。[5]以私法之包管契約或擔保契約確保國度之租稅債務,與稅收法定準繩并無抵觸,對租稅債務人及國民之權益皆無傷害損失。是以,對現行之租稅擔保軌制,臺灣學者陳敏以為以界定為私法性質為宜,稅收擔保合同實質上是一種私法契約。[6]

固然對海關事務擔保屬于平易近事法令關系范疇的熟悉曾經獲得越來越普包養網 遍的認同,但這種熟悉的缺乏之處亦不言而喻:第一,從實際基本上看,對海關事務擔保屬于平易近事擔保的剖析基礎上是以稅收關系為通俗債權關系作為包養網 立論基本的,但海關事務并不只僅局限于稅收事務,還包含罰款的擔保、滯納金的擔保、常識產權海關事務的擔保等等,這些海關事務的法令屬性并不是簡略的債務債權關系,與私法之債具有明顯的差別。第二,從擔保建立的成因上看,普通的平易近事擔保是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基本建立的,需遵守自愿、公正等準繩。而海關事務擔保能夠是強迫性擔保,當事人如從事特定海關營業必需以供給擔保為需要前提,意思自治在擔保建立的經過歷程中遭到嚴厲限制,與普通平易近事擔保的建立迥然有別。第三,從治理效力上看,海關事務擔保的目標是為了進步通關效力,保證海關有用實行監視治理本能機能,因此軌制design必需考量行政效力。假如在海關事務擔保中過于誇大兩邊同等協商,能夠會傷害損失行政效力,晦氣于海關積極行使權柄。由上可見,完整否認海關事務擔保的行政特色,能夠招致平易近事權力跟他學幾年,以後說不定就長大了。之後,我就可以去參加武術考試了。只可惜母子倆在那條小巷子裡只住了一年多就離開了,但他卻一路練拳,這些年一天也沒有停過。的濫用。

(三)對“混雜法令關系說”的點評

持“混雜法令關系說”的學者以為,海關事務擔保兼具行政性與平易近事性的雙重特色,對于海關事務擔保性質的界定,應摒棄“非公即私”(非公法即私法)的理念,將海關事務擔保的性質界定為一種“以公法為主,公私法統籌”的擔保軌制。正如美濃部達吉所言,盡管公法與私法有著各自的特別性,應遵守各自分歧的紀律,但這并不否定公法與私法之間存在共通性。在此共通性的限制內,當然可以實用配合的紀律。[7]從海關事務擔保的成長經過歷程來剖析,海關事務擔保來源于法國等年夜陸法系國度,在這些國度中,將擔保區分為通俗法上的擔保與特殊法上的擔保,特席世勳目光炯炯的看著她,看了一眼就移不開視線。他驚異的神情中帶著難以置信的神色,他包養 簡直不敢相信這個氣質出眾,明殊法上的擔保重要指海關事務擔保,依據特殊法優于通俗法的實用準繩,海關事務擔保只由海關律例定若干具有通關特點的條目,其他未盡事宜則實用通俗法的規則。包養 [8]

海關事務擔保確有混雜性法令特征,但籠統的將海關事務擔保界說為兼具公法與私法屬性的不雅點也是值得商議的。“混雜法令關系說”沒有進一個步驟剖析分歧法令關系發生及融會的實際起源,難以詳細領導實行中擔保建立、實行、爭議處理的法令實用等題目。缺乏實際支持的學說會見臨熟悉的凌亂與法律的隨便。在法律實行中,詳細的一個法律行動,甚至詳細法律行動的某一方面,必定具有自力的、獨一的居于重要位置的屬性。是以,應在認可海關事務擔保兼具公法屬性與私法屬性的條件下,進一個步驟剖析在詳細法律經過歷程中,海關事務擔保法令關系主體的權力任務,分清主次,從而明白詳細的法令實用,處理實行中的題目。

二、海關事務擔保法令性質的雙重性

(一)海關事務擔保的性質是由其基本法令關系的性質決議的

眾所周知,擔保的基本法令關系是主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主債務與主債權關系,這是剖析和界定海關事務擔保性質的邏輯出發點。而持久以來傳統的不雅點卻一向以為海關事務擔保反應的是一種行政法令關系,誇大海關與當事人之間是治理與被治理的關系,海關代表國度好處,優于當事人代表的私家好處,當事人只要遵其實,那苦澀的味道,不僅存在於她的記憶中,甚至還留在了她的嘴裡,感覺如此真實。從的任務,沒有協定的權力。跟著國際商業的敏捷成長,以及古代行政理念的不竭更換新的資料,國際上對關稅的熟悉有了嚴重的變更,最有影響的是1994年1月1日失效的歐洲配合體海關法典,恰是在這部法典中提出了“海關債”的概念,將當事人交納入口關稅或出口關稅的任務界說為海關債,這是在海關法中第一次引進債的概念。[9]債是一個傳統的私法概念,是依照合同的商定或許按照法令的規則,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特定的權力和任務關系,享有權力的人是債務人,負有任務的人是債權人。債亦指債務及債權而言,系指特定人對于特定人得懇求為特定行動的法令關系。得懇求為特定行動之權力謂之債務,為知足債務而為特定行動的任務為之債權。[10]若債的概念非在平易近法及平易近事著作中應用,則債的概念自己應合適當事人外行政法令關系中對國度所負的任務,最典範的應為金錢給付任務,如稅款、罰款、滯納金等等,國度對當事人有行使金錢懇求權的權力。只是這些權力并非由國度與當事人商定發生,而是由法令規則或國度片面的意思表現而成立,國度同時具有強迫實行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當事人外行政法令關系中對國度所負的任務亦應為債,它是與私法上傳統的債的概念絕對應的公法上的債。

對于“海關債”概念的提出,既不克不及僅僅以為這只是對平易近法概念的借用,沒有涓滴轉變海關的行政治理形式,亦不克不及僅僅由於援用了平易近法中的概念,完整否定當事人所負任務的行政屬性,更不克不及以為有清償的概念,當事人與海關之間就是完整同等的平易近事法令關系,應同等協商,完成意思自治。之所以在海關事務中引進債的概念,究其根源,概念的借用反應出分歧的債務債權關系是相通的,債務人與債權人位置的分歧、債的緣由分歧、債的完成方法分歧,并不影響債權人實行債權、債務人主意債包養網務的基礎法令關系,是以,將當事人負有任務的海關事務作為當事人所負有的海關債來對待是有實際根據的。同時,在公法中引進私法概念,也合適古代治理理念的成長,誇大人的成長和權益,雙方的治理與遵從,向兩邊甚至少方的協商與共贏改變,這些都為構建海關事務擔保軌制奠基了基本,同時也為對海關事務擔保基本法令關系性質的界定供給了法理根據。

(二)海關事務擔保是以私法為基本的非典範擔保

要對的界定海關事務擔保的性質,還必需搞清海關事務與海關事務擔保的聯絡接觸與差別。海關事務是普通的行政治理義務,發生海關債;海關事務擔保則是完成海關事務的一種方法或手腕,具有統籌效力與周密監管的感化。行政治理的古代化使行政治理任務加倍開放與復雜,完成行政治理義務的手腕已不只僅限于行政手腕。只是在實行中,對于平易近事手腕、行政手腕、刑事手腕的詳細實用應做價值判定,在包管行政治理義務完成的情形下選擇最合適現實情形,有利于和諧成長的手腕,不然有濫用行政權利的隱患。擔保軌制自己是一種典範的私法軌制,在海關治理中引進擔保軌制,并不只僅是援用其概念,沒有海關債的實際基本,沒有包管債務完成的基礎寄義,沒有較為發財完美的平易近事擔保軌制作為實行基本,就不會有海關事務擔保軌制的樹立。是以,海關事務擔保軌制是海關在海關事務治理中對平易近事擔保軌制的鑒戒,這種鑒戒不是只借用了擔保的概念,而是由于海關事務擔保與平易近事擔保具有相通之處,因此才決議了海關事務擔保的私法屬性和私法基本。

在證成上述法理的同時,還必需看到海關作為國度好處的代表享有公權利,由于行政治理義務的特別性,傳統的平易近事法令關系將遭到限制與制約,在我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中所規則的強迫性擔保,就是對擔保的特殊束縛與限制,這是公法之債對擔保法令關系的影響。由此也決議了海關事務擔保是以平易近事法令關系為包養網 基本而發生的一種非典範的擔保關系。

(三)海關事務擔保的特征也反應了海關事務擔保的屬性

從哲學意義上講,事物的表象和特征也在必定水平上反應著事物的實質屬性。與普通的平易近事擔保軌制比擬較,海關事務擔保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海關事務擔保是一種以完成海關治理義務為目標的新型擔保關系。作為一種包管債務順遂完成的軌制,海關事務擔保與普通擔保并無實質差別。海關治理固然具有典範的行政特征,但海關事務擔保在價值尋求大將進步通關效力、更好的保證企業經濟好處放在凸起的地位,經由過程擔保合同的情勢,完成海關事務當事人先行行使通關權力的愿看。在擔保合同中,請求海關尊敬擔保人意思自治的權力,需與擔保人告竣合意。在良多情形下,擔保人不只享有能否選擇擔保的不受拘束,還享有采用何種方法供給擔保的不受拘束。海關在擔保事務中,不克不及強迫請求第三人成為海關事務擔保人,也不克不及強迫褫奪擔保人在《海關事務擔保條例》規則范圍內選擇詳細擔保方法的權力。一旦擔保成立,不克不及片面結束擔保事項的實行。是以,在海關事務擔保中,海關作為擔保權人并不妥然擁有多于通俗擔保權人的權力,這是典範的以私法為基本并兼具行政治理性質的擔保法令關系。

第二,海關事務擔保是一種發生擔保關系的非權利行動。正如擔保目標的法令性質與們就過來了。護院勢力的排名分別是第二和第三,可見藍學士對這個獨生女的重視和喜愛。擔保手腕的法令性質可以不盡分歧,擔保發生的緣由法令關系與擔保關系自己也會存在分歧。擔保關系能夠因強迫性規則發生,但擔保關系自己是海關與擔保人配合承認的,海關的非強迫性表現在擔保的詳細權力任務需獲得擔保人與擔保權人的合意,這與通俗的強迫性、單向性的行政權利并紛歧致,無疑這是由於遭到擔保軌制平易近事屬性的影響和制約。

第三,海關事務擔保是在海關行政經過歷程中所實用的擔保軌制包養 。行政經過歷程中的擔保軌制與平易近事經過歷程中的擔保軌制雖有相通之處,但又不完整雷同。前者遭到行政法令關系的影響,在運轉經過歷程中既遭到行政法令規范的制約,也遭到平易近事法令規范的制約。在其以對等的、同等的意思主體而與擔保人告竣合意的限制內是私法行動,但在其根據行政權利動員優勝的意思力并束縛絕對人時,其行動性質則具有公法性。在單一的法令關系中同時存在著兩種分歧性質的行動和要素,在海關事務擔保關系中不只被證實是能夠的,並且二者并行不悖。同時,海關事務擔保法令關系同時含有行政法令關系要素與平易近事法令關系要素,成為一種復雜的復合型法令關系,在實際上并包養網 沒有妨礙,這是法令順應復雜社會關系的成長與提高。

三、對的熟悉海關事務擔保雙重屬性的意義

將海關事務擔保的法令屬性定位為以私法為基本并兼具公法性質,對于明白海關事務擔保法令實用,完美我國擔保法令軌制,進一個步驟改變法律理念具有主要意義。

(一)私法為主公法為輔—法令實用處理途徑

實行中,由于對海關事務擔保法令性質熟悉分歧,對于《海關法》及《海關事務擔保條例》未盡事宜,海關、擔保人、被擔保人一直難以告竣分歧。一方面,《海關事務擔保條例》回避了《擔保法》的直接實用題目,行政機關對實用《擔保法》持保存立場,另一方面,學界廣泛不雅點以為,公法與私法各有其特別性,公法中不克不及肆意引用私律例定,但私法所表示的普通道理,若公法未對其作特別規則,則可以引用。[11]這里僅指私法的普通道理可以實用,但在實行中,海關事務擔保法令關系主體普通碰到的是極為詳細的權力任務關系,往往直接面對選擇詳細法令條則包養網 的窘境,海關事務擔保法令性質不明,或以為其屬于行政法令關系,不只影響當事人的親身好處,並且與軌制design的既訂價值目的相背叛。是以,明白海關事務擔保以私法為基本兼具公法屬性,不只斷定了該項軌制的性質,並且為進一個步驟構建以建立擔保為出發點,以擴展擔保實用情況,豐盛擔保情勢,完美擔保法令關系主體權力任務為重要內在的事務,以處理擔保爭議為起點的更為完美的海關事務擔保軌制供給了途徑與標的目的。

第一,實體規范實用。海關事務擔保是以私法為基本兼具公法屬性,決議其可直接實用私律例范。《海關法》及《海關事務擔保條例》關于擔保題目的規則僅局限在部門特別的以海關事務為擔保標的的題目,海關事務擔保所觸及的擔保方法、擔保時代、擔保效率、擔保的變革與解除等,都與普通的私法擔保沒有實質差別,直接實用私律例范,一方面可以防止引用私法準繩能夠發包養網 生的爭議,另一方面,我國擔保法令軌制已較為完整,直接實用私律例范,不只方便懂得和操縱,節儉立法資本,並且可以包管擔保軌制的同一與完全。別的,《海關法》及《海關事務擔保條例》中對海關事務擔保的特殊規則,在性質上屬于擔保的特殊法,是對私律例范的彌補與完美。是以,實行中海關在海關事務擔保中并不是以權利主體的成分餐與加入擔保法令關系,而是作為權力主體與擔保人配合制訂擔保協定,擔保協定與普通的擔保合同并無實質的差別,不是一種行政合同,而是平易近事契約。

第二,法式規范實用。明白海關事務擔保是以私法為基本兼具公法屬性的法令軌制,可以較好的處理海關事務擔保爭議題目。海關事務擔保合同是海關與擔保人之間訂立的債務合同,處理擔保膠葛,應優先斟酌實用平易近事訴訟法式。實行中,有人主意應修正甚至重構現有的行政訴訟法,以處理海關事務擔保爭議。這種不雅點既不合適行政機關外行政訴訟中不克不及作為被告的普通規定,也不合適海關事務擔保的實質特征。行政訴訟從受案范圍到審理對象及裁判情勢,基礎都是以行政行動的符合法規性而不是以當事人的權力為焦點睜開的,在此理念下,訴訟要查明的要害題目不是當事人的權力或好處能否遭到侵略,而是行政行動能否存在守法。[12]假如行政、平易近事爭議競合案件在實質上屬于平易近事爭議案件,則應重要實用平易近事訴訟法式。[13]是以,處理同等主體之間的徵稅擔保爭議,實用《平易近事訴訟法》是當然選擇。同時,將徵稅擔保界包養 說為私法擔保,經由過程平易近事訴訟處理徵稅擔保爭議有比擬法上的根據,是英國、美國、japan(日本)等國度的勝利經歷。[14]在建立擔保法令關系時,海關做出責令當事人供給擔保等行政決議,屬于行政法令關系,當事人需求經由過程行政訴訟處理爭議,但這屬于擔保爭議的特別情形。

(二)恰當連接公律例范—擔保軌制完美途徑

樹立在私法基本上的海關事務擔保軌制方才起步,實行中良多詳細題目在我國現有的擔保軌制框架內難以解答,立法中需對這種為行政事務供給私法擔保做出特殊規則,以知足現實需求。

1.立法技巧題目

年夜陸法系國度的法理學將擔保分為通俗法(平易近法典)規則的擔保和特殊法(海關法典)規則的擔保,依據特殊法優于通俗法的實用準繩,海關事務擔保只由海關規則若干具有通關特征的條目,其他未盡事宜則實用通俗法的規則。[15]是以包養 ,在年夜陸法系國度,沒有專門的海關事務擔保立法,完美的擔保法令軌制,明白的法令實用規定,可以很好的處理海關事務擔保題目。我國也可以經由過程完美私法擔保軌制,到達異樣的目標。另一方面,與海關事務擔保相似,在我國行政法律範疇還存在浩繁以行政事務為擔保對象的擔保法令關系,例如徵稅擔保、周遭的狀況管理擔保、企業平安生孩子風險擔保等,以海關事務擔保為基點,停止的單個的研討,可認為此範疇的公共研討供給標本,進而起到示范效應。[16]甚至在私法擔保規定中,將與行政事務的擔保有關的特別規則集中,在私法框架下完成私法與公法的接軌。

2.亟需明白的內在的事務

實行中,由于對性質熟悉不清,一直存在海關事務擔保擔保人能否享有追償權,海關能否對擔保人采取強迫辦法,擔保合同能否可以變革,擔保能否需求公示,海關事務擔保與普通平易近事擔保的順位關系若何斷定等迷惑包養 ,明白海關事務擔保以私法屬性為基本,則應用普通私法擔保規定,上述題目會水到渠成。但由于海關事務擔保還具有部門公法屬性,是以,基于海關行政權利的特別性,仍需立法明白以下題目:

第一,明白對海關事務擔保擔保人代位權的包養網 限制。代位權是指擔保人在實行擔保任務后,獲得債務人的位置向債權人行使權力的權力,是保證擔保人求償權完成的軌制。[17]在私法擔保中,擔保人獲得債務人的位置,意味著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權力均轉回擔保人一切。但海關事務擔保中,海關作為債務人的特別性在于,海關對主債權人享有的權力不是私法權力,而是公法權利,其所擁有的債務不是私法債務,而是公法債務。從債的角度剖析,公法之債與私法之債是相通的,但從權力的角度剖析,權利與權力判然不同,公權利對債的追償力度遠弘遠于通俗債務人的權力,例如,海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稅收強迫,海關對主債權人有自力履行權。行政權利的行使需求國度的特殊受權,擔保人與海關之間告竣私法契約,應僅享有私法權力,擔保人不克不及經由過程私法受權當然獲得海關的行政權利包養網 。是以,在海關事務擔保中,擔保人僅享有對主債權人的追償權,不克不及行使海關作為行政機關所特有的行政權利。

第二,明白特別行政法式對海關事務擔保完成的影響。所謂特別行政法式,重要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對海關主意擔保債務的影響,特殊是在徵稅爭議中,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并不斷止詳細行政任務的實行,且復議屬前置性法式。是以,主債權人提出徵稅復議后,應實時實行徵稅任務,如不實行或無法實行,擔保人應承當響應的擔保義務。可見特別行政法式不影響海關事務擔保的完成。還有一種不雅點,以為應增添關于延緩交納稅款的擔保,外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經過歷程中,批准徵稅任務人供給擔保,進而延緩交納爭議稅款。[18]這種不雅點雖與現有軌制分歧,但能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權力,也有利于保證債務平安,是以,可以經由過程擔保軌制對復議、訴訟行政機關不斷止履行的準繩停止修改,進一個步驟施展擔保的保證感化。

第三,樹立海關事務擔保法式規定。今朝,“重實體,輕法式”是海關事務擔保軌制中較為凸起的題目,在明白擔保是以私法屬性為主兼具公法屬性的基本上,應周全鑒戒私法擔保法式規定,恰當保存公法法式要素,充足保證當事人在擔保合同訂立、失效、變革、完成等包養網 各個環節的法式性權力,保證擔保平安,進步擔保效力,經由過程法式規則,完成海關事務擔保與《擔保法》、《物權法》的連接,進而與普通私法軌制同步完美,防止因法式沖突招致海關事務擔保軌制的同化。

(三)凸顯私權價值—法律理念改變途徑

在奉行社會本位的國度,當小我好處與公共好處、私家好處與國度好處產生沖突的時辰,往往誇大后者好處高于前者好處,并把它作為處理沖突的基礎準繩。社會成長到明天,在社會生涯包含海關事務中曾經呈現了好處多元的局勢,對多元好處的尊敬與整合,已成為構建協調社會的主要義務和內在的事務。是以,在海關事務中,不只包括著監管、稅收這些公共好處的請求,也包括著便利、快捷的小我好處訴求。在海關事務中引進擔保軌制,就是在保證公共好處的同時,加倍追蹤關心當事人的符合法規訴求,軌制的價值就在于對多元化、彼此融會的好處的維護,而不是單一的對公共好處的誇大。在這種新情勢下,應用私法軌制來處理行政法律題目,外行政運動中引進擔保軌制,不只可以更好的處理把持權利、規范權利的題目,並且成為新公共管理實際的詳細實行。

同時,明白海關事務擔保以私法為基本可以更好包養網 的處理實行中存在的擔保被虛置、被同化等兩類題目。今朝,包養 海關事務擔保以包管金、保函為主,典質、質押等擔保方法少少應用,企業供給包管金或銀行保函能夠減損企業經濟運動才能,擔保的資金融通和商品暢通感化沒有充足施展出來。認可擔保合同的私法屬性,可以削減行政干涉,器重擔保法令關系中擔保人的訴求,進步企業介入海關事務擔保的才能與意愿。同時,同等處置擔保關系,可以避免將擔保簡略同化為治理東西,為完成治理目的,已設置行政強迫辦法、行政強迫履行等多種行政手腕,通關方便與周密監管雖均為海關事務擔保的價值尋求,但法所尋求的諸多目標價值是依照必定的位階擺列組合在一路的,當包養 那些低位階的價值與高位階的價值產生沖突并不成兼得時,高位階的價值就會被優先斟酌。[19]海關事務擔保以私法為主的定性,使通關方便成為擔保軌制的重要價值目的,擔保人的意思自治獲得維護,物權同等維護的準繩得以保護,不只可以保證債務平安,並且可以完成法律理念的更換新的資料與提高。

石少俠,國度查察官學院傳授。車震震,吉林年夜學法學院博士生。

【注釋】

[1]卞耀武:《中華國民共和國海關法釋義》,法令出書社2001年版,第115頁。

[2]李國:《海關擔保軌制的法學思慮》,《海關研討》1995年第5期,第28頁。

[3]鄭巨剛:《<海關法>海關事務擔保若干題目辨析》,海關學會2001年征文。

[4]劉淙:《淺談海關擔保軌制中不成疏忽的幾個題目》,江蘇海關學會《2001年度獲獎論文專集》。

[5]劉達芳:《海關事務觸及擔保之諸題目研討》,《海關法評論》第一卷,法令出書社2010年版,第205頁。

[6]陳敏:《租稅法之供給擔保》,《臺灣政年夜法學評論》1994年第12期,第8頁。

[7]拜見[日]美濃部達吉:《公法與私法》,黃馮明譯,臺灣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205頁。

[8]周和敏:《海關事務擔保法令軌制立法完美若干題目切磋》,第二屆海關法論壇論文。

[9]邵鐵平易近:《海關擔保軌制研討》,《上海海關高級專迷信校學報》2002年第1期,第35頁。

[10]孫森森:《平易近法債編泛論》,法令出書社2009年9月版,第182頁。

[11]劉劍文、熊偉:《稅法基本實際》,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4年版,第140頁。

[12]應松年包養 、楊偉東:《我國<行政訴訟法>修改初步假想》(上),《中國司法》2004年第4期,第12頁。

[13]薛剛凌:《處置行政、平易近事爭議重合案件的法式切磋》,《法令迷信》1998年第6期,第28頁。

[14]袁紹義:《徵稅擔保的法令性質與法令實用》,《求索》2009年第9期,第54頁。

[15]紹鐵平易近:《海關擔保軌制研討》,《上海海關高級專迷信校學報》2002年第1期,第35頁。

[16]張建江:《簡論我國的行政擔保軌制》,《法學雜志》2010年第7期,第62頁。

[17]郭明瑞:《擔保法》包養網 ,法令出書社2004年版,第53頁。

[18]鄭麗清:《徵稅擔保軌制研討》,《南華年夜學學報》(社會迷信版)2007年第1期,第104頁。

[19]拜見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級教導出書社2002年版,第2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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