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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華偉繪
核心閱讀
共享單車大量投放,街上又現自行車大軍。與出行方便相伴的,也有騎行事故多發等隱憂。騎乘共享單車發包裝盒生事故,各方應如何分擔法律責任?保險能否成為共享單車平臺免責的理由?消費者該怎樣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北京市民馮先生通過手機掃碼使用ofo共享單車,摔倒受傷自己支FRP付逾2萬元的治療費用。他認為,自行車剎車突然失靈導致其摔倒,ofo平臺方提開幕活動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未盡到保障使用者人身安全的責任。ofo平平面設計臺方則表示,已為用平面設計戶投保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場地佈置保險公司可以給予不超過1萬元的賠償。
因不滿ofo平臺方的賠付金額和處理態度,馮先生將其訴至朝陽區人民法院,目前法院已經立大圖輸出案。
責任應如何分擔?
因單車質量導致事故發生,受害人可要求平臺賠償
厘清法律關系,是認定各方法律責任的前提。
“在使用共享單車的過程中,消費者與共享單車平臺之間實際上是租賃合同關系,但與普通租賃合同有一些區別。”清開幕活動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嘯說。
據介紹,共享單車租賃合同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通過互動裝置電子數據信息的方式成立合同,二是合同內容往場地佈置往由平臺單方面提供的格式條款構成,三是租奇藝果影像賃期限較為短暫。
程參展嘯認為,玖陽視覺共享單車運營包裝盒平臺屬于經營者策展,使用人是消費者,二者法律關系也受消費者展覽策劃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與活動佈置規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記者會院教授劉俊海包裝盒對此持相同觀點:“應將合同法作為一般規則,消費者權益沈浸式體驗保護法作為特殊規則,當二者沖突之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具有優先適用的保護效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道具製作產全息投影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據此,上述二位專道具製作家均認為,在使用共享單車的過程中,因車輛本身存在缺陷而給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消費者有權要求作為大型公仔經營者的平臺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在現實情況中,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共道具製作享單車缺陷,可能由不同的原因導致。例如,平臺提供的單車本身存在制造缺陷、啟動儀式設計缺陷或警示缺陷;單參展車反復被使用而出現問題,但平臺未盡相應的維護管理義務而導致缺陷;第三人原因(如路人開幕活動惡意損壞停放在路邊的單車)致使單車存在缺陷等。
共VR虛擬實境享單車遭損壞的原因各異,“肇事者”找不到怎么辦?怎么賠?程嘯說:“無論何種原因,只要能證明是由單車質量問題導致事故發生,受害人都可要求開幕活動單車平臺承擔違約責任、進行賠償。當然,平臺賠償后,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損壞單車的第三人追策展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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